经济与管理系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9-02 浏览次数:153 |
为强化我系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行政管理秩序,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职工要自觉遵守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期间不擅离岗位办私事。除专职教师和政策规定的特殊岗位职工以外,其他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二、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请事假,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批准;请病假,需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组织同意;婚、丧、产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也要办理请假手续。 教师有事(有病)均需提前一天请假,假满向办公室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须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并与教研科、学生科等有关科室协调安排好工作,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系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同时通报给书记或主任。专职教师、教学科研科及实验室人员原则上跟主任请假;辅导员原则上跟书记请假;系例会要跟系领导请假;学校组织的教学等业务工作会议,有关人员要跟系主任请假;学校组织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等大型会议,有关人员跟书记请假;每周班会,有关人员跟书记请假;我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党员活动,有关人员跟书记请假。一般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内(含7天)或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由我系主要负责人批准;病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或者事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者,由我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教师报教务处审批,其他人员报人事处审批,病假超过15天或事假超过7天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中层领导干部请假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报办公室备案;专职教师履行完请假手续后到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教学科长;辅导员履行完请假手续后到办公室备案并通报学生科长。 中层干部接学校各部门通知临时离开办公室或处理公私事物较长时间不在办公室,须跟分管系领导打招呼;其他行政坐班人员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要跟各科室领导打招呼。 四、经学校认特殊情况,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不对其考勤,在有关待遇上,按规定处确理。 五、教职工请假期满或者提前上班者,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长期病假者,病愈后要求上班,须由医院出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者,应按批准权限提前向组织提出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六、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七、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八、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备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教职工旷工14天之内(含14天),按照《滨州学院校内津(补)贴分配办法(试行)》(滨院政〔2006〕189号)和有关规定处理;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个考核年度累计旷工满30天(含30天)者,按擅自离岗处理。教职工旷工,我系要在3日内将情况向人事处作出书面说明(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九、系办公室负责全系教职工考勤情况的汇总、检查、监督工作。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勤表、请假审批表、病假证明、督察情况等材料及时报系领导,并按学校要求做好上报工作。上报前要将考勤情况向教职工公布。 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情况属实,手续完备,统计上报及时。如发现执行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系里将追究办公室及各中层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视情扣发其校内津贴、工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教职工考勤情况与校内津贴、工资、考核评优等挂钩。系例会参加一次,加两个工作量,班会参加一次加一个工作量。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学校有新规定按学校规定执行。 2012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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